
問君能有幾多愁?恰似……財務老李盯著賬上的留抵稅額“只增不減”。進項稅相當于企業向上游支付的稅款,而進項太多,長期得不到抵扣,也就造成了資金占用。
繼稅總局2018年推出予以退還部分行業存量留抵稅額的優惠政策,2019年4月1日起試行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則是面向全行業。
這一政策仿佛向財務老李伸出了橄欖枝,但企業到底適不適用呢?怎么運用呢?什么時候用呢?小編這就給大家一一道來~
▲ 誰可以享受?
一般納稅人需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①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②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③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④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⑤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相信大家對②至⑤點條件都可以明確,但條件①中對時間段及所謂“量”的要求,具體怎么判斷呢?
√ 對時間段的要求
首先,2019年4月1日起產生的增量留抵才能退,且必須是連續的6個月。若4-9月的區間不滿足增量留抵退還條件,那么可以往后選取5-10月的區間申請退還。
如果已經申請了4-9月的退還,老李說我們10月也符合條件喔,是不是也能退5-10月的呢?需要注意,已經享受退還的月份不能重復計算,也就是說老李的公司下一段申請增量留抵退還的區間,最早也要從10月開始計算。
小編掐指一算,如果每六個月退一次,那一年最多也就只能享受2次啊~
√ 對“增量”的要求
事項 (萬元)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銷項稅額 |
-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50 |
進項稅額 |
- |
200 |
50 |
300 |
20 |
70 |
60 |
上期留抵 |
- |
10 |
110 |
60 |
260 |
180 |
150 |
期末留抵 |
10 |
110 |
60 |
260 |
180 |
150 |
60 |
增量 |
- |
100 |
50 |
250 |
170 |
140 |
50 |
所謂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故企業只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連續6個月的增量留抵稅額>0(即:各月期末留抵-2019年3月期末留抵>0);
2)第6個月的期末留抵-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50萬元
√ 2019年3月沒有期末留抵怎么辦?
舉個栗子: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其增量留抵稅額即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 可以退多少?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還需按照一定比例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 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
其中計算“進項構成比例”需要注意以下幾點要素:
1)取數區間: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
2)已憑票抵扣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3)憑票抵扣的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
√ 加計抵減額可以申請留抵退稅嗎?
不可以。加計抵減額是按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算出來的,用于抵減應納稅額,從形成機制上看,不會形成留抵稅額。
▲ 什么時候退呢?
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即4-9月的增量留抵稅額退還要在10月15日(如申報期延后,則延后至申報期結束)前申請。
▲ 會計處理
收到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參考稅總局對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規定:企業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依據:財稅[2011]107號
看到這里,對于增值稅期末增量留抵退稅制度的理解是否更清晰了呢?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來理道咨詢~